你有沒有這樣的問題?
“情人節(jié)送了女朋友一個LV包包,分手后能要回來嗎?”
“女朋友生日給她轉了999元紅包,分手能要回來嗎?”
“認識100天紀念日給他送了一塊勞力士手表,分手后能要回來嗎?”
“我們馬上要結婚了我把自己的房子加上了她的名字,現在婚沒結成能把她名字去掉嗎?”
······
紅包“520”“999”
談戀愛的時候人都是非理智的,給對方展現最好的自己,對愛人掏心掏肺,為了證明愛得有多深就不計成本地買買買、送送送,可惜總有降溫的一天,當理智回歸,客觀評價了解對方時才發(fā)現并不是最適合的另一半,可是分手了,送出去的錢、禮物該怎么辦呢?能要回來嗎?此類問題也是我們接待日常咨詢時常遇到的。
下面我們結合兩個案例進行分析:
案例一:
小明和小紅經朋友介紹相識,一見如故,很快陷入愛河,兩人都是很有儀式感的人,凡是節(jié)假日、紀念日都要過,每次小明都要送禮物給小紅或者轉一個具有特殊含義的紅包。
但時間久了小明的經濟壓力倍增,同時因為新鮮感過了小明發(fā)現兩人性格不合,矛盾逐漸升級,最后分手結束。
分手后小明算了下xx年半的時間因為談戀愛花銷大約在20萬左右,因為自己也是普通白領工資并不高,花銷的費用大部分是用信用卡支付,現在每月的還貸壓力很大,故找到律師詢問是否可以要求小紅退還收到的紅包或者將送的禮物退還?
案例二:
小斌和小花是大學同學,兩人在上學時就開始談戀愛,彼此之間也見過父母,父母對該戀情也比較認可,畢業(yè)后很快就將結婚事宜排上了日程,小斌及父母也準備了聘禮,包括現金20萬,黃金首飾若干,鉆石戒指等。
雙方在舉辦訂婚宴的時候,小斌將上述聘禮給了小花,又按照當地的習俗給小花的父母一個一萬元紅包。此次訂酒宴共花銷2萬元。
訂婚儀式后小斌和小花同居,卻沒想到矛盾慢慢產生且無法調和,最后分手。
小斌的父母找到律師詢問是否可以讓小花退還上述聘禮?以及小花父母收取的紅包是否可以要回?此外辦訂婚宴的費用可否讓對方承擔一半?
律師意見:
實際上這兩個案件都是很具有典型性的婚戀糾紛,總結各地法院的審判案例,可發(fā)現此類糾紛的處理是有規(guī)律可循的,主要有以下幾點內容:
一、要區(qū)分所贈予的錢、物是彩禮還是普通的贈予
婚戀糾紛中雙方之間的贈予或者花費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彩禮、普通財物贈予、日常消費支出。
分手后決定再送最后一個禮物給他